智能傳感器專利池協議
本會員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北京中科微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方”)和下列署名的單位(以下簡稱“署名單位”)簽訂,并于生效日生效。
一、 前言
中共中央近期提出了加快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戰略方針,智能傳感器作為新基建的核心元器件之一,預計將迎來產業發展的黃金窗口期。然而,在美國以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外流為主要原因之一發起貿易摩擦、試圖遏制中國科技企業發展的大背景下, 由于我國智能傳感器產業總體在技術和知識產權上相對于西方尚處于劣勢、中國又具有巨大的市場和不斷提升的知識產權司法環境,由此我們判斷,中國的智能傳感器企業在未來5年具備很大可能成為國外專利主張實體(PAE)和專利運營實體(NPE)惡意訴訟的目標。基于上述背景原因,發起組建行業公益性質的“智能傳感器專利池”,通過設計有效的專利池機制,共同支撐各類智能傳感器企業防御知識產權風險、減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因知識產權問題帶來的摩擦成本,推動產業的健康發展。有鑒于此,當事人共同達成協議如下:
二、 第一條:定義
(1)“NPE或PAE”是指(i)一個實體和其每個關聯企業,如果該實體和其所有關聯企業共同源自專利聲明的收入在前12個月內占到總體綜合收入的一般以上,或者(ii)是指一個實體和其每個關聯企業自身不提供除知識產權以外任何產品或者服務的實體。
(2)“專利主張”是指以下專利對另一實體的權利主張之一:(i)主張(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書面或口頭要求)以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為主要目的的侵犯該專利的主張或根據該專利獲得的其他金錢補償,或(ii)在司法,行政或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中國地區))中開始或隨后進行索賠,訴訟或訴訟 貿易委員會,全部或部分基于對此類專利的侵權主張。
(3)“專利”是指中國境內任何授權或者未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4)“實體”是指個人、公司、信托、合伙企業、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協會、非法人組織或者其他法律實體或政府實體。
(5)“許可”指本協議“專利授權管理”的第1和第2條中授予的許可權、釋放、豁免和豁免權,但須受本協議的條款、條件和限制的約束。
(6)“會員”是指以提交給智能傳感器管理方的方式并同意本協議的實體。
(7)“主題專利”是指(i)會員在參與協議期間的任何時間(直接或間接)擁有或直接(間接)擁有許可的所有已授權的專利和正在申請的中國專利,以及(ii)任何在任何時候以優先權或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直接或間接)授予(i)項下的任何此類中國專利。
(8)“轉讓”給NPE或PAE是指與主題專利有關的下列任何事項:(i)將該專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NPE或PAE,無論是許可方或該主題專利的任何后續受讓人或專用被許可人轉讓、出售、獨占許可或轉讓;或(i)由許可人或該主題專利的任何后續受讓人或專用被許可人向NPE或PAE轉讓、出售、獨占許可或全部或部分轉讓,或(ii)由NPE或PAE獲得主題專利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包括許可人或擁有或控制主題專利的任何后續受讓人成為NPE或PAE或由NPE或PAE控制的任何情況,或任何NPE或PAE獲得強制執行或以其他方式提出主題專利主張的權利的任何情況),擁有或控制主題專利的任何實體成為NPE或PAE或由NPE或PAE控制的最早日期被視為該轉讓的生效日期。
(9)“違約責任”是指由于NPE或PAE對會員進行專利主張,對會員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定于專利許可費、訴訟賠償金、律師費等。
三、 授權管理方的責任
(1)管理方對專利池中專利進行監控是否專利轉讓給NPE或PAE;監控NPE或PAE是否利用專利池中專利對會員進行專利主張;
(2)當會員要將專利池中專利轉讓給NPE或PAE之前,管理方代表其他會員和專利轉讓方會員簽訂許可合同和豁免合同;
(3)當NPE或PAE利用專利池中專利對會員進行專利主張時,追究專利轉讓方會員違約責任;
(4)對專利池成員的專利實施和保護提供可能的幫助;
(5)定期舉辦活動,加強會員之間交流。
四、 專利授權管理
(1)許可:當某個會員將專利池中的主題專利轉讓給NPE或PAE時,該專利轉讓方會員將向專利池中其他會員做出中國境內,非排他,不可再許可,不可轉讓的制造,經營,使用,出售,許諾銷售的專利許可,并且該專利許可給進口和出口并以其他方式分發產品和服務。
(2)豁免:當某個會員將專利池中的主題專利轉讓給NPE或PAE時,該專利轉讓方會員將向專利池中其他會員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商、分銷商,轉售商和顧客發生專利豁免的效力。
(3)沒有其他義務, 除非(1)和(2)有明確規定,本協議均沒有通過其他任何方式限制會員對專利池中的主題專利的運營和使用。
(4)優先權:會員專利池中的專利優先滿足專利池運營的需求和其他會員的需求。
(5)在成為專利池會員之前的專利訴訟,本協議不進行管理。
(6)在本協議中授予的所有許可均應在與其相關的主題專利的整個存續期限內與這些主題專利一起有效,并且對隨后的所有者和被許可方具有約束力。無論許可人或任何后續受讓人對許可人的主題專利進行任何轉讓或授予權利,均應遵守該協議的許可和對此類主題專利的持續義務。
五、 會員資格生效日
署名單位通過簽署本協議特此向管理方提出入會申請,申請成為會員,如果被接納為會員,署名單位將自生效日開始享有與其會員類別相應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六、 退出與退出生效日后的權利范圍
(1)專利池會員可以通過向管理方發送書面聲明來退出專利池的意圖,并由會員的授權代表簽名并提交,從而退出本協議。每個此類公告的將在專利池網站上發布。會員的退出將在發出退出公告后的六(6)個月后對所有會員發生有效。
(2)退出協議后,協議對已授予會員的許可和豁免對在撤回生效之日前已轉讓給NPE或PAE的許可人的主題專利繼續有效;并且在退出后將繼續許可和豁免給專利池所有的會員,包括在被許可人退出之日后成為的會員。
(3)退出協議后,對專利池中退出會員沒有涉及許可和豁免的專利,本協議不進行管理。
七、 權屬變更
(1)如果會員在其參與本協議期間內經歷控制權變更,則收購方在六(6)個月內并沒有申請成為專利池會員,則在該控制權生效之日起六(6)個月后,該會員將被視為已退出本協議;為了使管理方確定退出日,該會員要及時向管理方通知控制權生效之日期。
(2)如果某實體不再是會員的關聯公司,并且沒有成為專利池會員之前不再是會員的關聯公司,則該實體不再是會員的關聯公司之日起六(6)個月后即被視為已退出本協議,該實體要及時通知管理方不再是會員的關聯公司日期。
八、 免責條款
(1)不提供保證:(1)署名單位或其關聯者向管理方或任何其他會員(或其關聯者)提供的,或者(2)管理方向署名單位(或其關聯者)提供的,或者(3)由此向任何其他會員或其關聯者提供的或由其他任何會員或其關聯者提供、提交、披露或公布的文件均以其“現狀”提供和發布,不涉及任何形式的保證。
(2)責任的限制: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會員或其關聯者或管理方對其他會員及其關聯者或管理方的任何間接的、特別的、懲戒性的或者附帶的損失都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潤損失,即使事先已經得知有可能發生該損失。
九、 其他條款
(1)在專利池中的會員,在本協議下成為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均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獲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實施,以及任何嘗試行為均將無效。
(2)本協議及其解釋應聯系管理方,由管理方解釋為準,本協議所有標題僅為標識所設,不應作為合同解釋所用。
(3)本協議各方的義務應受到對各方有管轄權的任何政府現在或將來制定的與署名單位參加工作組相關的法律的約束。
(4)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管轄。
(5)如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本協議某一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
(6)本協議應有一份或幾份簽署的副本,每份副本均應視為原件,但所有副本共同構成一份且相同的法律文件。
(7)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本協議不應視為成員放棄其基于法律或其他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利。